收入證明造假企業(yè)須擔風險
發(fā)布時間:2011-07-28 15: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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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一紙收入證明在諸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信用卡辦理、房屋按揭貸款、消費信貸、司法救助、社會福利救濟以及保險理賠等。一些單位出于“好心”,為職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其實風險很大。
員工收入報高一倍 單位被訴侵權(quán)
小王是典型的“月光族”,聽說某銀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萬元,他讓單位的財務(wù)主管給他開一份月收入6000元的證明。單位爽快地出具了證明。后小王離職,欠下銀行上萬元的透支款,銀行找不到小王,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
銀行認為,小王的單位在明知其每月只有3000元收入的情況下,為其出具了每月6000元的收入證明,是一種協(xié)助小王騙領(lǐng)信用卡的行為,應(yīng)與小王一起承擔信用卡透支金額的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采納了用人單位的意見,認為小王的單位雖然出具了收入證明,但和銀行簽訂銀行卡服務(wù)合同并透支的是小王個人,銀行對收入證明負有核查的義務(wù),收入證明也只是銀行授信的參考,由于銀行沒有履行稽核的義務(wù),其無權(quán)要求單位還款。
不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夸大員工的真實收入,從某種程度上講有違民法誠信原則,也不排除“惡意串謀”的嫌疑。因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在主觀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銀行的利益,有可能構(gòu)成侵權(quán),進而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同時,這樣做也給單位自身帶來了潛在的信用危機。一旦上了銀行的“黑名單”,對以后的項目貸款和融資都會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
為騙誤工費高開收入 引來勞動爭議
張先生一天上班途中被汽車撞倒,導致大腿骨折。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張先生要求公司給其開具一份誤工證明和高于本人實際收入的收入證明,公司滿足了張先生的要求。后張先生因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開除,張先生以該證明為依據(j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自入職以來的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
張先生持有相關(guān)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并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誤工證明和收入證明是虛假的,張先生手中證據(jù)的法律效力難以被否定,收入證明就有可能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jù)。
雖然用人單位可以提供與張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約定或者要求張先生提供其銀行工資卡明細來反駁,但大部分勞動合同中要么只約定基本工資數(shù)額,要么只是約定工資的構(gòu)成。銀行工資卡明細也只能反映每月單位給張先生實際支付多少工資,并不能說明每月都足額支付了。因此,單位很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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