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16 1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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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指出,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只是用工單位不同的計酬方式,不論使用何種計酬方式,建立勞動關系,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必須給勞動者上各種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边m用于使用任何計酬方式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所以,服裝廠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王某可以要求服裝廠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
來源: 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