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2-06 1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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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具備勞動主體資格?應否認定為工傷?
有意見認為,我國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超過該年齡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不應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筆者認為,我國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的上限年齡,用人單位錄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首先,超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只有下限年齡的禁止,即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劉邦暢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事實上長期為第三人提供有償勞動,并由第三人支付勞動報酬,受其管理和支配,故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成立。
其次,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二是發(fā)生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客觀事實。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當屬認定工傷的范疇。關于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曾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nóng)民,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后,對我國退休年齡和退休制度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勞動法對勞動者何時退休、怎樣退休都未作具體規(guī)定,目前仍然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此規(guī)定針對的是對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對于無業(yè)人員、農(nóng)民工等則不在達到規(guī)定年齡就應當退休之列。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員。
綜上,超齡人員是否具備勞動主體資格,能否成為工傷認定之主體范圍,應結合上位法精神和具體案情而定,不應將其直接排除在工傷認定主體范圍外。
來源:網(wǎng)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