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2-22 16: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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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雙倍工資”的法定情形
包括三種:(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鑒于“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fā)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1)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時效因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支付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勞動者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2)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效,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xù)用工但未續(xù)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繼續(xù)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提醒
對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理。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即使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而未簽勞動合同,也應支付“雙倍工資”。
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