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2-24 14:04:12
點擊數:47374 次
仲裁后建材公司訴至當地法院,認為依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陳某工作不稱職,公司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向陳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沒有對陳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北景钢,建材公司認為陳某不稱職,但未對其培訓或調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陳某。法院遂判決該建材公司按照陳某工作年限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計3500元。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