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2-01-18 1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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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保安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經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對保安人員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251天、2008小時)。侯某與保安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875元。
法院認為:2008年6月11日至2010年8月24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侯某的工作崗位為保安,保安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從事 的是值班性質的工作,工作強度比正常工作小,一般可以適當休息,且保安公司是經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對保安人員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的單位,因此,侯某要求支付加班費于法無據。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保安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侯某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 償。
據此,法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侯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750元;駁回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