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3-08-29 09: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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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法》修改背景
《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2008年實施。早在1994年,我國就有了《勞動法》,但是當時那部《勞動法》沒有引起多少關注!秳趧雍贤ā肥勾蠹覍Α秳趧臃ā返倪@個法律部門有了一個新的認識,引起了社會高度的關注,這是我們搞法律人的一大幸事?墒恰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以后,各方面的非議非常多,尤其又趕上當時金融危機,有一些同志們批評我們,說我們《勞動合同法》是壓倒企業(yè)的最后一根稻草,企業(yè)說過不下去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不到一年的時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下去做檢查。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對《勞動法》進行了檢查。此次,為什么要搞《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呢?
首先就是《勞動合同法》的兩次執(zhí)法檢查,尤其是第二次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xiàn)勞務派遣這塊出現(xiàn)的問題比較多。尤其是國企、央企里面用勞務派遣很多。其次,《勞動合同法》從08年開始實施到現(xiàn)在也有4、5年了,社會各個方面反映比較強烈,問題也比較多。另外,領導們也越來越重視。通過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執(zhí)法檢查的報告做出來以后,常委會的領導,上至委員長、副委員長都對勞務派遣這個問題高度重視,并且做了多次批示,而且對它不僅僅當成經(jīng)營問題來看待。
怎么解決這些問題?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方案。如趕緊讓部委搞相應的規(guī)章,還有看能不能用高法走司法解釋。要不然再不成,就動用立法。
二《勞動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內(nèi)容
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提高進入門檻,設定行政許可
1.增加門檻。以前最少是50萬,現(xiàn)在大家都感覺不成,就得把注冊的門檻稍微抬高一些,就定個200萬。200萬其實也是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但是也顯示出一個法律的引導,至少是一個姿態(tài)吧。
2.勞務派遣公司要設許可。這個問題爭論比較大。主管部門說,你得設許可,要不然誰搞勞務派遣都不知道。我們因為搞《行政許可法》的時候,總是想把許可項目市場盡量控制。現(xiàn)在修正案列舉出來的那幾個條件也就是設立公司一般的條件,經(jīng)營資金,經(jīng)營場所,場地等等,要規(guī)章制度等。我認為資格要少設,這也是搞《行政許可法》的基本思想。
大家現(xiàn)在看我們的《行政許可法》中資格、資質(zhì)的設立,誰能設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能定。也就是說,只能由國家中央政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現(xiàn)在我們的資格太多,當然我們的資格應當區(qū)分,有一些資格是屬于入門的門檻。如律師的資格,會計師的資格,這個我們要從嚴把關。有一些職業(yè)技能,那個屬于資格內(nèi)部,那是放開的,這個一級、二級、三級我們不管。但是能不能有這個資格,這個要從嚴。很多部門,包括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也提出來要設許可,對此多數(shù)人意見是沒有意見的,F(xiàn)在好在有了《行政許可法》,設了許可以后,應當基本比較規(guī)范。第一、程序上《行政許可法》都做了規(guī)定,而且《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了在設置許可的條件,那就是在審批的條件上,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條件。我們上位法,《勞動合同法》的修正案已經(jīng)將這個許可的條件,企業(yè)設置許可的條件都說清楚了,下位法可以具體化,但是你不能再增設新的條件,你可以具體化。這樣你可以嚴格規(guī)范、嚴格規(guī)制勞務派遣的事。
(二) 再次明確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一個比較難處理的問題。什么叫“同工同酬”?根據(jù)原先的《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大體應當是干同樣的活,收入應該是大體相同。當然,工作不同,工作時間不同也會有一些差異,但是不能差異太多。
這個“酬”又包括什么?由于現(xiàn)在工資形式有很多,這些事很難說清楚。這個“酬”,在每一個企業(yè)里面也不一樣。比如說,有一些福利待遇算不算進來?由于一些企業(yè)的福利待遇差別挺大,尤其是很多的外企差別很大。前一段,我跟一個英國的搞勞動法的專家一塊兒聊天,他說他們現(xiàn)在也在搞工資的標準,他們起的名字也挺有意思,叫《wage法》。他也向歐盟提出一個要求,工資弄個標準,歐盟也在討論,這個標準怎么弄,也在有爭論。所以說同工同酬的這個事情,不只是我們國家是這樣情況,別的國家也是這樣。將來我們要研究怎樣把它具體化一些,總之現(xiàn)在這個是一個代表宣誓性的,就是不能差太多。
同工同酬是一個大的問題,大家都挺關注,但操作起來,我感覺會有一定的難度,但是要有自然公正的原則。英國人也是搞合同,講勞動法。他說你們應當有一個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依托這個事,最后要考慮到它的結(jié)果,對勞動者是不是有益。要有一個基本的考慮,考慮這個出發(fā)點。這是我們《勞動法》,為什么要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作為基礎。這也是我們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改中第三處比較大的修改。
(三) 關于“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
“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這次各方面比較關注!叭浴笔菍W界歸納出來的,國外也是這樣。在相關的會議中,我常說“三性”里面有很多東西沒有說清楚。后來再歸納一下,我只是想說勞務派遣不是義務。在2008年以前,當時的勞動部曾搞過一個對“三性”的解釋。當時部里面來了一個函,我們也對此進行了研究,把“三性”做上界定,當時部里也做了界定,基本同意。那個界定是怎么界定的?就現(xiàn)在這個法條,幾乎一個字不差。
也不能說不差字,多少也會差一些。比如說原來我主張一般,大家都批評我,說一般還二般呢?我說中文不能這么理解,我們“一般”的含義就是,基本上、原則上、主流上、主體應當是這樣。當時我們確實也想不要某些事,因為經(jīng)濟生活,尤其對企業(yè)來講,我感覺有一些事不能卡得太死。確實要給企業(yè)留空子,這也是我們一直堅持的想法,所以我們加了一個一般,也就是說有一定的彈性,一定的空間。但是你至少不能把一般變成10年,20年,這顯然就不是臨時性了。
在法條上我們已經(jīng)寫了半年,部里來文又寫了半年,最后我又加上了“半年”兩個字,成為了“一般不超過6個月”,意思是過了6個月,7、8個月也未嘗不可。所以加了“一般”兩個字,這本來是想給企業(yè)留空間,結(jié)果大家說有一般就有二般,二般的也可以都用它。而法規(guī)的本意是一個企業(yè)不能用工70%,80%,90%全都用勞務派遣,這顯然不在這“一般”里面。這次我們立法當中,就把“一般”去掉,不僅是去掉,而且又加“只能”。在我們以前立法當中,哪怕說寫成必須和應當,也不會用“只能”兩個字,而現(xiàn)在就這么寫了,說是這樣說得清楚。這也體現(xiàn)一個立法的意圖吧。 這“三性”,這次怎么改,爭論比較大。我的意見是“三性”變一性,就寫“臨時性”就完了,那兩性都說不清。包括有其他的專題委員會也說,“三性”變成一性,比較好操作。但是也有一些同志感覺說,對前一任的修改太大。曾經(jīng)我們有一個方案,說無論你“三性”用在哪性上,但是都不得超過規(guī)定,其實你是把“三性”最后簡化為一性。就這么一個方案,我感覺這個方案既保留了“三性”,但是同時也說清楚了,最后也沒再入。現(xiàn)在“三性”是可兼容的,還是說“三性”必須同時具備,還是說我只選擇一性就可以,可能這個問題還得研究。但是我覺得,“三性,里面最主要的還是一個臨時性,基本上就不變了,這樣比較好操作,今后把握起來也比較好把握。